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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

 
一、定義: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與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法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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