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也稱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好的房子或是現有的建物,為了確保產權歸屬(房子是誰的),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會取得該間房屋的建物所有權狀,權狀上就會有所有權人的姓名及該建物的基本資訊;反之我國法律並無強制規定所有建物都要做第一次登記,所以在蓋好房子之後沒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也就是說,無論房子的新舊,只要蓋好後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即稱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未必是不合法建物,可能只是當時未辦理保存,當然也有可能是違建而未辦理保存登記,例如頂樓違建、陽台外推等。
我的房子可以辦理保存登記嗎?
如果你的房子是在實施建築管理後所建造的,當取得「建造執照」後即可開始建造,完工後依法取得「使用執照」,即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但如果房屋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因當時未有任何法令規定建築管理標準,所建造的房屋,自然不屬於違法。至於實施建築管理的日期,因各地區規定不同,以各地區公佈為準。
辦理保存登記應備資料?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若房屋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而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