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協議價購市價查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政府為興辦公共建設,需地機關需取得相關土地進行開發,因土地上有私人所有之情形,為發展公共建設需要,政府需向私人購買或以徵收方式取得所需之土地。爰此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協議價購價格評估,如協議價購不成,將進而評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以作為土地徵收補償之價格。所謂市價是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土地協議價購市價查估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
✓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查估